如果你被指定为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你就有责任依照信托文件的条款来管理并分配信托资产。这个过程就称为 信托管理(Trust Administration)。请注意,无论信托的类型为何,寻求专业遗产规划律师的协助始终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律师可以协助你顺利完成信托管理流程。
对于大多数 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s)而言,只要信托创立人(Settlor)尚在人世,受托人通常就是该名创立人本身。因此,信托与创立人之间在法律上几乎没有区别:两者视同一体。基于此,信托在创立人尚在时,通常不需进行正式的信托管理程序,或仅需极少处理。然而,当创立人过世后,情况便会完全改变——此时信托即进入正式的信托管理阶段,受托人需要开始履行一系列法律与财务责任,以确保信托资产妥善处理并依信托条款分配给受益人。
以下是各项任务的简要说明:
受托人需取得死亡证明副本、县验尸官办公室开立的核证死亡证明,以及信托文件与其他相关附件。受托人应详细阅读并熟悉信托条款。
遗嘱的执行人(通常也是受托人)必须在创立人过世后30天内,将原始遗嘱提交至创立人居住地所在的县政府登记。这是加州法律规定的义务。
加州法律要求受托人在创立人过世后60天内,依法向所有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发出信托管理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特定法律语言,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受托人对信托资产负有法律责任,必须确保资产受到妥善保护,避免遗失、遭窃或价值损耗。若未尽职守,受托人可能需负法律责任。应尽快委请专业估价人对资产进行评估。
若创立人仍有未偿还债务(包括所得税等),受托人有责任辨识并偿还合法债权人的请求。若忽略此步骤,受托人可能需负责。
受托人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受托义务人,须以审慎合理的方式管理资产。房地产应出租或出售,流动资产如现金与股票,应以分散方式投资,以追求稳定回报并控制风险。
受托人需确保所有已纳入信托的资产皆完成正确登记。通常需备妥并向资产所在地县政府提交「受托人死亡声明书」(Affidavit of Death of Trustee)。此外,也需在150天内提交「初步所有权变更报告」(Preliminary Change of Ownership Report)。
受托人须准时提交必要税务文件。若未及时申报,可能导致额外税负或评价错误。IRS第706号表格(联邦遗产税申报表)必须在创立人过世后9个月内提交;如有需要,可在9个月内申请4768表格以延长6个月。
此外,资产价值必须在706表格提交后30天内,透过IRS 8971表格向国税局与受益人报告。
根据加州遗产法,信托受益人有权查阅所有信托交易的详细会计报告。受托人需依法律规定保留清楚记录并定期报告。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条款与州法,合理有效地分配资产。某些资产根据信托条款,可能会长期保留于信托中,并依规定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入或本金。对于此类资产,受托人需持续履行信托职责。
受托人无须是所有领域的专家。除非信托文件明确禁止,受托人可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如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不动产经纪人等。但受托人需对所有委任行为承担最终监督与责任。
当所有信托资产依信托条款成功分配后,信托即无需继续存在,此时应正式解散信托。
以上所列为信托管理期间受托人需履行的主要(但非全部)义务。正如您所见,每一步皆需受托人审慎对待,充分理解其责任。受托人若有疏忽,可能导致信托及其受益人遭受损失,甚至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寻求具经验的信托与遗产律师协助,确保整个程序合法且妥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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