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被指定為信託的受託人(Trustee),你就有責任依照信託文件的條款來管理並分配信託資產。這個過程就稱為 信託管理(Trust Administration)。請注意,無論信託的類型為何,尋求專業遺產規劃律師的協助始終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律師可以協助你順利完成信託管理流程。
對於大多數 可撤銷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s)而言,只要信託創立人(Settlor)尚在人世,受託人通常就是該名創立人本身。因此,信託與創立人之間在法律上幾乎沒有區別:兩者視同一體。基於此,信託在創立人尚在時,通常不需進行正式的信託管理程序,或僅需極少處理。然而,當創立人過世後,情況便會完全改變——此時信託即進入正式的信託管理階段,受託人需要開始履行一系列法律與財務責任,以確保信託資產妥善處理並依信託條款分配給受益人。
以下是各項任務的簡要說明:
受託人需取得死亡證明副本、縣驗屍官辦公室開立的核證死亡證明,以及信託文件與其他相關附件。受託人應詳細閱讀並熟悉信託條款。
遺囑的執行人(通常也是受託人)必須在創立人過世後30天內,將原始遺囑提交至創立人居住地所在的縣政府登記。這是加州法律規定的義務。
加州法律要求受託人在創立人過世後60天內,依法向所有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發出信託管理通知。該通知必須包含特定法律語言,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受託人對信託資產負有法律責任,必須確保資產受到妥善保護,避免遺失、遭竊或價值損耗。若未盡職守,受託人可能需負法律責任。應盡快委請專業估價人對資產進行評估。
若創立人仍有未償還債務(包括所得稅等),受託人有責任辨識並償還合法債權人的請求。若忽略此步驟,受託人可能需負責。
受託人作為信託受益人的受託義務人,須以審慎合理的方式管理資產。房地產應出租或出售,流動資產如現金與股票,應以分散方式投資,以追求穩定回報並控制風險。
受託人需確保所有已納入信託的資產皆完成正確登記。通常需備妥並向資產所在地縣政府提交「受託人死亡聲明書」(Affidavit of Death of Trustee)。此外,也需在150天內提交「初步所有權變更報告」(Preliminary Change of Ownership Report)。
受託人須準時提交必要稅務文件。若未及時申報,可能導致額外稅負或評價錯誤。IRS第706號表格(聯邦遺產稅申報表)必須在創立人過世後9個月內提交;如有需要,可在9個月內申請4768表格以延長6個月。
此外,資產價值必須在706表格提交後30天內,透過IRS 8971表格向國稅局與受益人報告。
根據加州遺產法,信託受益人有權查閱所有信託交易的詳細會計報告。受託人需依法律規定保留清楚記錄並定期報告。
受託人應根據信託條款與州法,合理有效地分配資產。某些資產根據信託條款,可能會長期保留於信託中,並依規定定期向受益人支付收入或本金。對於此類資產,受託人需持續履行信託職責。
受託人無須是所有領域的專家。除非信託文件明確禁止,受託人可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如會計師、律師、投資顧問、不動產經紀人等。但受託人需對所有委任行為承擔最終監督與責任。
當所有信託資產依信託條款成功分配後,信託即無需繼續存在,此時應正式解散信託。
以上所列為信託管理期間受託人需履行的主要(但非全部)義務。正如您所見,每一步皆需受託人審慎對待,充分理解其責任。受託人若有疏忽,可能導致信託及其受益人遭受損失,甚至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受託人在信託管理過程中,尋求具經驗的信託與遺產律師協助,確保整個程序合法且妥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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