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其年度「肮脏十二项」(Dirty Dozen)清单的第一部分(下称「本清单」),提醒纳税人与税务专业人员注意国税局认为具潜在滥用性的税务安排。虽然该清单本身并非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也不代表国税局的执法优先事项,但它所列交易多为被广泛推广且具潜在风险的税务策略,极可能引起国税局的审查。该清单的目的是提升纳税人对联邦税务执行情况的认知与警觉性。国税局透过纳税人查核、推广者调查与相关营销材料,找出那些「好得令人难以置信」的避税方案,进而编制出此一问题性交易列表。
在2022年清单(IR-2022-113)第一部分中被点名的交易之一,也是本文的重点,即为「货币化分期销售」(Monetized Installment Sale,简称 MIS)。
国税局首次于2021年将MIS纳入其「肮脏十二项」清单(IR-2021-144),并在2022年再次将其列入,可见其持续受到重视与关注。国税局特别列举六项原因,说明其对MIS交易所持的疑虑,详见于2021年5月7日发布的《首席法律顾问意见书》(Chief Counsel Advice, CCA 202118016,以下简称「意见书」)。
我们审视了这些理由后,更加确认我们对MIS策略的分析与应用,始终与国税局对此类交易的理解保持一致。

MIS 交易简易说明
货币化分期销售(MIS)交易的目的是让出售资本资产的纳税人将资本利得税延迟缴纳,最长可达30年。大多数 MIS 交易由三个步骤组成:
根据 IRS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书(CCA),MIS 涉及的问题如下:
问题一:并无真正的债务关系。至少有一位推广者主张,卖方从贷方那里获得的是一笔无担保、无追索权的贷款收益,但真正的无追索权贷款必须有担保品作为担保。所谓的「借款人」如果既不承担个人责任,也未提供担保品,那他就没有偿还所谓「贷款」的动机。参见 Estate of Franklin v. CIR, 544 F.2d 1045(9th Cir. 1976)。因此,该笔贷款的资金应视为纳税人的所得。
MIS 交易通常牵涉到商业性贷款。推广者所主张的基本前提是:卖方收到的是一笔商业贷款的资金,而不是资产出售所产生的收益。因此,即使税务事件在今日已发生,纳税义务却被延至未来分期票据偿付时才产生。然而,在 Estate of Franklin 一案中,该笔贷款被结构为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的贷款。如果 MIS 交易将贷款设计成让卖方实际上无需偿还,那这笔贷款就不能被视为真正的贷款。因此,该笔「贷款」应视为纳税人/借款人的应税所得。
问题二:贷款由托管账户担保。在某些安排中,推广者声称贷方只能依赖现金托管账户来收取还款。实际上,这表示该笔现金托管账户即构成对纳税人贷款的担保。如果属实,纳税人便从该托管账户中获得经济利益,根据《国税法》第 453 条下的「经济利益原则」(economic benefit doctrine),应被视为已经收到付款。参见 Reed v. CIR, 723 F.2d 138(1st Cir. 1983)。
在分期付款销售(installment sale)中,有一项不可违反的基本原则,即 IRC 第 453A(d)(1) 条所规定的「质押规则」(Pledge Rule)。该规则指出,如果纳税人将其收到的分期票据质押或作为担保以取得贷款,则该笔贷款所得应视为该分期票据的付款,并因此立即被课税。换句话说,如果你透过分期付款销售资产并从买方那里取得一张本票,然后将该票据拿去向贷方质押借款,则你所借得的资金将被视为你出售资产的收入,因此属于应税项目。
如果贷方在借款人违约时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该现金托管账户(该帐户接收分期票据的付款),那么该托管账户应被视为该贷款的担保物,因而违反了质押规则。
问题三:由经销商票据担保的债务。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所获得的变现贷款(Monetization Loan)是由其根据分期票据(由中间买方提供)从托管账户中收款的权利作为担保。根据质押规则(IRC § 453A(d)),这样的安排会被视为纳税人已收到付款,也就是说贷款所得等同于经销商票据的实质付款,并应立即课税。
类似于问题二,一些 MIS 结构试图规避质押规则,方式是质押纳税人对托管账户(该账户接收第2次销售所得的分期付款)的「收款权利」,而不是直接质押托管账户中的现金作为商业贷款的担保。这种安排类似于应收帐款的保理(factoring)。国税局(IRS)认为此类安排构成「担保债务」(secured indebtedness),根据 IRC § 453A(d)(1)(A) 和 § 453A(d)(4) 的定义加以处理。
根据 IRC § 453A(d)(4),若一笔安排允许纳税人以分期付款票据来清偿债务,该笔安排即被视为「担保债务」。这类被担保的付款会被视为直接质押分期票据,其结果同样为实时课税。
换句话说,如果卖方在出售资产后收到一张分期付款票据,并将该票据作为担保以取得贷款,而且该卖方有权使用该票据的付款来偿还该笔贷款,那么根据法律,这笔贷款所得会被视为资产出售的付款,应实时课税。IRS 甚至进一步主张,即使卖方只是拥有使用托管账户付款的权利(而不是账户内的现金),这笔贷款仍会被视为应税收入。
IRS 采取此立场的逻辑是:如果卖方能够藉由借贷方式取得现金,实际上就不存在需要透过分期付款方式缓解流动性压力的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使用分期付款制度的初衷。
问题四:IRC § 453(f) 问题——中介方似乎并非纳税人所售资产的真正买方。根据国税法第 453(f) 条,只有来自「收购者」(acquirer)的债务文书才能排除在「付款」的定义之外,从而在第 453 条的目的下不构成应税付款。由非「收购者」发出的债务文书将被视为付款,因此需确认并课税所得。参见 Rev. Rul. 77-414, 1977-2 C.B. 299;Rev. Rul. 73-157, 1973-1 C.B. 213;及 Wrenn v. CIR, 67 T.C. 576 (1976)(在背对背销售情况下忽略中介人)。
一笔 MIS 交易通常会利用一位中介买家先从卖方购买资产,再将其出售给最终买家。中介方以分期付款票据(installment note)而非现金支付给卖方。这种「中介」安排正是美国国税局在问题四中关注的焦点。国税局的立场是,由于中介方并非该资产的「收购者」或「购买者」,因此其给予的票据应被视为付款并立即课税。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只要不违反质押规则(Pledge Rule)或任何类似质押的规定,纳税人可在分期付款交易之外向任何贷方取得贷款。简单来说,仅因您持有分期付款票据,并不代表您被禁止取得贷款。
尽管如此,问题四的核心似乎在于,当资产出售给中介方时,是否发生了一笔真实有效的分期销售。虽然国税局释出的问题四简述似乎认为是否构成「收购者」具有决定性意义,但从国税局所引用的裁决与案例来看,其法律分析实际上集中于卖方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取得中介方转售资产所得的款项。当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接触该笔款项时,才能构成真正的分期销售。若卖方可接触该款项,则该笔分期销售将被忽略,并视为卖方直接出售资产。请注意,国税局引用的多数案例均涉及与卖方有关联之人(如配偶、受控公司或子女)之间的分期销售交易,因此很容易推论卖方可直接或间接接触第二次转售的款项。
问题五:现金担保。 若中介方给予卖方的分期付款票据是由现金托管账户担保的,则纳税人被视为已经收到付款,无论是否违反质押规则。根据财政部规章第 15a.453-1(b)(3) 条文(“若所收到的债务证明直接或间接由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担保…将视为已经收到付款。”)
国税局将此视为一个问题,意味着某些纳税人可能尝试这样操作,并声称他们的分期销售交易是正当的。需要澄清的是,这个问题与贷款无关,而仅涉及分期付款票据本身。请记住,质押规则只适用于纳税人将分期付款票据质押以获得贷款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规章,若分期付款票据是由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担保的(如存款证明或国库券),则该票据被视为在收到担保票据的那一年即为已经收到的付款。
例如,Jack将其不动产Blackacre以500万美元出售给Jill,并使用分期付款方式。与其将Blackacre的信托契约交给Jack作为担保,Jill则给Jack一张分期付款票据并将500万美元现金存入托管账户作为担保。除非对托管账户有实质性限制,否则根据财政部规章,Jack被视为已经收到了全额付款,因为这相当于他收到了现金。
这一规则背后的理论是,如果分期付款票据由现金等价物担保,那么卖方在实质上已经收到了票据下的应付款项。关于实质性收款的一般规则是,如果款项已经记入纳税人的账户,或以其他方式使他可以在不通知且没有实质性限制或限制的情况下提取该款项,那么他就实质上已经收到该款项。见财政部规章 1.451-2(a)。
简单来说,如上述第4条所述,若卖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途径获得第二次销售所得的款项,则会被视为直接出售资产。
问题六:NSAR 20123401F 可区分。 该备忘录中讨论的案件并未涉及中介。此外,贷款是借给由卖方全资拥有的被忽视实体,且这些贷款以买方的分期付款票据作为担保,但第453A(d)条的质押规则不适用。对于农场财产的销售存在质押规则的例外,而该例外适用于此案件。
NSAR 20123401F 是由国税局首席顾问办公室发布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审查了一个MIS交易,并指出了一些问题。一些MIS推广者曾利用这个备忘录来误导,声称国税局已经批准了这种资本资产销售的MIS策略。然而,NSAR 20123401F的事实应该仅限于农场财产或个人使用财产的分期销售。尽管如此,NSAR应该被解读为在某些情况下,国税局会将分期付款票据和贷款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工具。事实上,国税局在首席顾问备忘录AM 2007-0014中裁定,仅仅因为两方进行相互对冲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应该导致忽视每个工具的实质性。
正如你所看到的,MIS交易非常复杂,税务规划解决方案从来不是简单的。正当的税务策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根据每位客户的不同情况,花时间和专业知识来开发和实施。
你是否与推广者合作并进行了包含上述缺陷的MIS交易?如果是这样,我们强烈建议你与合格的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联系,立刻采取补救措施。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