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 十年前以 100,000 美元的投资创立了他的科技公司 ABC Tech, Inc.,这是一家按照 C 型公司课税的公司,目标是将公司公开上市。在这些年里,Tom 吸引了投资者并给予了关键员工股票期权。目前,ABC Tech, Inc. 的市值在 IPO 前为 5,000 万美元。Tom 目前拥有 100,000 股 ABC 股票,这些股票的价值为 2,000 万美元(IPO 前)。IPO 后,Tom 的股票价值将达到 1 亿美元。Tom 知道无论他何时出售股票,他都将面临巨额的应税收益。
那么,Tom 是否有办法节省资本利得税呢?是的,Tom 可能能够利用《国内税收法》第 1202 条(IRC 第 1202 条)来节省最多 1,000 万美元的税款,并且通过适当的规划,他可能能够节省更多税款。
什么是第1202条?
对于非公司纳税人,《国内税收法》第1202条允许纳税人从毛收入中排除自2010年9月27日之后发行的合格小型企业股票(QSBS)出售或交换的所有资本利得,前提是股票持有超过5年。通常,可排除的资本利得的总额为1,000万美元。
一般而言,企业股票若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被视为合格小型企业股票(QSBS):
第1202条对纳税人可排除的利得设有每发行人限制。对于某个纳税人来说,每个税年度可排除的每发行人利得总额通常限定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a) 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上限」),减去该发行人先前的1202条利得排除金额,或 (b) 10倍于纳税人对该发行人QSBS的原始调整税基,以较大者为准(「10倍基础上限」)。为了方便读者,本篇文章中的所有例子将使用1,000万美元上限。
如上所述,第1202条是针对每发行人、每纳税人、每税年度的利得排除设限。简单来说,如果您持有10家符合QSBS要求的公司股票,则每家公司您拥有1,000万美元上限。
如何利用1202条款进行规划
假设ABC Tech, Inc.的股票符合QSBS(合格小型企业股票)要求,那么Tom应该如何进行规划来最大化利用第1202条?
持有QSBS股票的人在规划时必须考虑几个规则:
在这个例子中,Tom是原始持有者,且他已经持有该股票超过5年。因此,他有资格出售他的股票并获得最多1,000万美元的免税收益。如果Tom在IPO之前出售了所有的QSBS股票,他的应税利得将是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销售价格 – 1,000万美元上限)。如果Tom在IPO之后出售所有的股票,他的应税利得将是9,000万美元(1亿美元销售价格 – 1,000万美元上限)。
免税获得1,000万美元是非常好的,但Tom仍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应税事件,范围从1,000万美元到9,000万美元。我们来看看是否能减少Tom的税务负担。
利用QSBS信托进行规划
Tom是一位聪明的企业家,决定向他的税务律师寻求建议。Tom的税务律师建议他创建一个特殊的QSBS信托,将一些他的QSBS股票赠与给他的两个孩子作为受益人。
QSBS信托是一种专门用来持有QSBS股票的信托,并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由于将股票转移到信托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下的赠与,因此根据第1202条,QSBS信托可以持有QSBS股票而不必失去其QSBS资格,也不必满足单独的5年持有期要求。QSBS信托会“跟随”并保留与捐赠者相同的权利。如前所述,因为第1202条的利得排除是针对每位纳税人,因此QSBS信托会拥有自己的1,000万美元上限(CAP)。
因此,如果Tom将1,000万美元的股票赠与给QSBS信托,并且在IPO之前出售所有的股票,那么这笔交易将是免税的,因为Tom和QSBS信托各自都有1,000万美元的上限。
如果Tom将200万美元的股票转让给QSBS信托,并且决定在IPO后出售这些股票,那么Tom的应税利得将是8,000万美元(1亿美元销售价格 – Tom的1,000万美元上限 – QSBS信托的1,000万美元上限)。
事实上,如果Tom在IPO之前创建了6个QSBS信托,并且将每个信托分配200万美元的股票,那么在IPO后的销售中,他的总税务节省将达到7,000万美元!
Tom是否能通过将妻子加入其中,获得额外的1,000万美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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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没有直接的权威来判断法院将如何裁定此问题,但如果夫妻试图通过让其中一位配偶持有QSBS股票并将一些股票赠送给另一位配偶来让两人都获得1,000万美元上限,那么他们需要小心。根据IRC,虽然每位配偶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但第1202条规定,1,000万美元上限应被视为每位配偶5百万美元的利得排除额,这是针对分开报税的夫妻。因此,可以争辩说,国会的意图是将排除额限制为每对夫妻1,000万美元。
使用其他规划技巧
虽然这超出了本文的范畴,但第1202条可以与机会区(Opportunity Zone)和分期销售规则结合使用。
根据第1400Z-2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将实现的资本利得的课税延迟到2026年底,前提是这些利得投资于合格机会基金(Qualified Opportunity Fund,QOF),这是一种旨在投资于合格机会区(QOZ)的投资工具。根据第1400Z-2条,纳税人可以享受三项不同的税务优惠:(1)临时延期;(2)对延期利得的减少(对于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持有五年或七年的投资);(3)对投资后增值的永久排除(对于持有10年的投资)。
根据第453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分期销售方法来延迟实现的利得的课税。对QSBS的销售选择使用分期付款方法,允许纳税人将资本利得的课税延迟,直到收到本金为止。纳税人每年每人最多可使用分期销售方法延迟达500万美元的税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不能对公开交易的股票(IPO后)使用分期付款方法,但根据几个私人信函裁定,尽管其他类似的股票是公开交易的,IRS仍允许对原本通过私人配售购买且不是以注册形式存在的股票销售使用分期付款方法。
因此,通过将第1202条与其他技巧结合使用,Tom可能能够延迟支付整个销售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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