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日,美國國稅局(IRS)發布了其年度「骯髒十二項」(Dirty Dozen)清單的第一部分(下稱「本清單」),提醒納稅人與稅務專業人員注意國稅局認為具潛在濫用性的稅務安排。雖然該清單本身並非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也不代表國稅局的執法優先事項,但它所列交易多為被廣泛推廣且具潛在風險的稅務策略,極可能引起國稅局的審查。該清單的目的是提升納稅人對聯邦稅務執行情況的認知與警覺性。國稅局透過納稅人查核、推廣者調查與相關行銷材料,找出那些「好得令人難以置信」的避稅方案,進而編製出此一問題性交易清單。
在2022年清單(IR-2022-113)第一部分中被點名的交易之一,也是本文的重點,即為「貨幣化分期銷售」(Monetized Installment Sale,簡稱 MIS)。
國稅局首次於2021年將MIS納入其「骯髒十二項」清單(IR-2021-144),並在2022年再次將其列入,可見其持續受到重視與關注。國稅局特別列舉六項原因,說明其對MIS交易所持的疑慮,詳見於2021年5月7日發布的《首席法律顧問意見書》(Chief Counsel Advice, CCA 202118016,以下簡稱「意見書」)。
我們審視了這些理由後,更加確認我們對MIS策略的分析與應用,始終與國稅局對此類交易的理解保持一致。

MIS 交易簡易說明
貨幣化分期銷售(MIS)交易的目的是讓出售資本資產的納稅人將資本利得稅延遲繳納,最長可達30年。大多數 MIS 交易由三個步驟組成:
根據 IRS 首席法律顧問意見書(CCA),MIS 涉及的問題如下:
問題一:並無真正的債務關係。至少有一位推廣者主張,賣方從貸方那裡獲得的是一筆無擔保、無追索權的貸款收益,但真正的無追索權貸款必須有擔保品作為擔保。所謂的「借款人」如果既不承擔個人責任,也未提供擔保品,那他就沒有償還所謂「貸款」的動機。參見 Estate of Franklin v. CIR, 544 F.2d 1045(9th Cir. 1976)。因此,該筆貸款的資金應視為納稅人的所得。
MIS 交易通常牽涉到商業性貸款。推廣者所主張的基本前提是:賣方收到的是一筆商業貸款的資金,而不是資產出售所產生的收益。因此,即使稅務事件在今日已發生,納稅義務卻被延至未來分期票據償付時才產生。然而,在 Estate of Franklin 一案中,該筆貸款被結構為一種無擔保、無追索權的貸款。如果 MIS 交易將貸款設計成讓賣方實際上無需償還,那這筆貸款就不能被視為真正的貸款。因此,該筆「貸款」應視為納稅人/借款人的應稅所得。
問題二:貸款由託管帳戶擔保。在某些安排中,推廣者聲稱貸方只能依賴現金託管帳戶來收取還款。實際上,這表示該筆現金託管帳戶即構成對納稅人貸款的擔保。如果屬實,納稅人便從該託管帳戶中獲得經濟利益,根據《國稅法》第 453 條下的「經濟利益原則」(economic benefit doctrine),應被視為已經收到付款。參見 Reed v. CIR, 723 F.2d 138(1st Cir. 1983)。
在分期付款銷售(installment sale)中,有一項不可違反的基本原則,即 IRC 第 453A(d)(1) 條所規定的「質押規則」(Pledge Rule)。該規則指出,如果納稅人將其收到的分期票據質押或作為擔保以取得貸款,則該筆貸款所得應視為該分期票據的付款,並因此立即被課稅。換句話說,如果你透過分期付款銷售資產並從買方那裡取得一張本票,然後將該票據拿去向貸方質押借款,則你所借得的資金將被視為你出售資產的收入,因此屬於應稅項目。
如果貸方在借款人違約時唯一的救濟途徑就是該現金託管帳戶(該帳戶接收分期票據的付款),那麼該託管帳戶應被視為該貸款的擔保物,因而違反了質押規則。
問題三:由經銷商票據擔保的債務。另一種情況是,納稅人所獲得的變現貸款(Monetization Loan)是由其根據分期票據(由中間買方提供)從託管帳戶中收款的權利作為擔保。根據質押規則(IRC § 453A(d)),這樣的安排會被視為納稅人已收到付款,也就是說貸款所得等同於經銷商票據的實質付款,並應立即課稅。
類似於問題二,一些 MIS 結構試圖規避質押規則,方式是質押納稅人對託管帳戶(該帳戶接收第2次銷售所得的分期付款)的「收款權利」,而不是直接質押託管帳戶中的現金作為商業貸款的擔保。這種安排類似於應收帳款的保理(factoring)。國稅局(IRS)認為此類安排構成「擔保債務」(secured indebtedness),根據 IRC § 453A(d)(1)(A) 和 § 453A(d)(4) 的定義加以處理。
根據 IRC § 453A(d)(4),若一筆安排允許納稅人以分期付款票據來清償債務,該筆安排即被視為「擔保債務」。這類被擔保的付款會被視為直接質押分期票據,其結果同樣為即時課稅。
換句話說,如果賣方在出售資產後收到一張分期付款票據,並將該票據作為擔保以取得貸款,而且該賣方有權使用該票據的付款來償還該筆貸款,那麼根據法律,這筆貸款所得會被視為資產出售的付款,應即時課稅。IRS 甚至進一步主張,即使賣方只是擁有使用託管帳戶付款的權利(而不是帳戶內的現金),這筆貸款仍會被視為應稅收入。
IRS 採取此立場的邏輯是:如果賣方能夠藉由借貸方式取得現金,實際上就不存在需要透過分期付款方式緩解流動性壓力的正當理由,因此不符合使用分期付款制度的初衷。
問題四:IRC § 453(f) 問題——中介方似乎並非納稅人所售資產的真正買方。 根據國稅法第 453(f) 條,只有來自「收購者」(acquirer)的債務文書才能排除在「付款」的定義之外,從而在第 453 條的目的下不構成應稅付款。由非「收購者」發出的債務文書將被視為付款,因此需確認並課稅所得。參見 Rev. Rul. 77-414, 1977-2 C.B. 299;Rev. Rul. 73-157, 1973-1 C.B. 213;及 Wrenn v. CIR, 67 T.C. 576 (1976)(在背對背銷售情況下忽略中介人)。
一筆 MIS 交易通常會利用一位中介買家先從賣方購買資產,再將其出售給最終買家。中介方以分期付款票據(installment note)而非現金支付給賣方。這種「中介」安排正是美國國稅局在問題四中關注的焦點。國稅局的立場是,由於中介方並非該資產的「收購者」或「購買者」,因此其給予的票據應被視為付款並立即課稅。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只要不違反質押規則(Pledge Rule)或任何類似質押的規定,納稅人可在分期付款交易之外向任何貸方取得貸款。簡單來說,僅因您持有分期付款票據,並不代表您被禁止取得貸款。
儘管如此,問題四的核心似乎在於,當資產出售給中介方時,是否發生了一筆真實有效的分期銷售。雖然國稅局釋出的問題四簡述似乎認為是否構成「收購者」具有決定性意義,但從國稅局所引用的裁決與案例來看,其法律分析實際上集中於賣方是否能夠直接或間接取得中介方轉售資產所得的款項。當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接觸該筆款項時,才能構成真正的分期銷售。若賣方可接觸該款項,則該筆分期銷售將被忽略,並視為賣方直接出售資產。請注意,國稅局引用的多數案例均涉及與賣方有關聯之人(如配偶、受控公司或子女)之間的分期銷售交易,因此很容易推論賣方可直接或間接接觸第二次轉售的款項。
問題五:現金擔保。 若中介方給予賣方的分期付款票據是由現金托管賬戶擔保的,則納稅人被視為已經收到付款,無論是否違反質押規則。根據財政部規章第 15a.453-1(b)(3) 條文(“若所收到的債務證明直接或間接由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擔保…將視為已經收到付款。”)
國稅局將此視為一個問題,意味著某些納稅人可能嘗試這樣操作,並聲稱他們的分期銷售交易是正當的。需要澄清的是,這個問題與貸款無關,而僅涉及分期付款票據本身。請記住,質押規則只適用於納稅人將分期付款票據質押以獲得貸款的情況。
根據財政部規章,若分期付款票據是由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擔保的(如存款證明或國庫券),則該票據被視為在收到擔保票據的那一年即為已經收到的付款。
例如,Jack將其不動產Blackacre以500萬美元出售給Jill,並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與其將Blackacre的信託契約交給Jack作為擔保,Jill則給Jack一張分期付款票據並將500萬美元現金存入托管賬戶作為擔保。除非對托管賬戶有實質性限制,否則根據財政部規章,Jack被視為已經收到了全額付款,因為這相當於他收到了現金。
這一規則背後的理論是,如果分期付款票據由現金等價物擔保,那麼賣方在實質上已經收到了票據下的應付款項。關於實質性收款的一般規則是,如果款項已經記入納稅人的賬戶,或以其他方式使他可以在不通知且沒有實質性限制或限制的情況下提取該款項,那麼他就實質上已經收到該款項。見財政部規章 1.451-2(a)。
簡單來說,如上述第4條所述,若賣方有直接或間接的途徑獲得第二次銷售所得的款項,則會被視為直接出售資產。
問題六:NSAR 20123401F 可區分。 該備忘錄中討論的案件並未涉及中介。此外,貸款是借給由賣方全資擁有的被忽視實體,且這些貸款以買方的分期付款票據作為擔保,但第453A(d)條的質押規則不適用。對於農場財產的銷售存在質押規則的例外,而該例外適用於此案件。
NSAR 20123401F 是由國稅局首席顧問辦公室發佈的備忘錄,該備忘錄審查了一個MIS交易,並指出了一些問題。一些MIS推廣者曾利用這個備忘錄來誤導,聲稱國稅局已經批准了這種資本資產銷售的MIS策略。然而,NSAR 20123401F的事實應該僅限於農場財產或個人使用財產的分期銷售。儘管如此,NSAR應該被解讀為在某些情況下,國稅局會將分期付款票據和貸款視為兩個獨立的法律工具。事實上,國稅局在首席顧問備忘錄AM 2007-0014中裁定,僅僅因為兩方進行相互對沖的權利和義務,並不應該導致忽視每個工具的實質性。
正如你所看到的,MIS交易非常複雜,稅務規劃解決方案從來不是簡單的。正當的稅務策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根據每位客戶的不同情況,花時間和專業知識來開發和實施。
你是否與推廣者合作並進行了包含上述缺陷的MIS交易?如果是這樣,我們強烈建議你與合格的稅務律師或稅務顧問聯繫,立刻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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