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利福尼亞州設立有限責任公司(LLC)或公司對企業主來說可以提供幾個好處。設立LLC或公司的一個主要好處是有限責任保護。LLC和公司都是與其所有者分開的法律實體,這意味著所有者(在LLC中稱為成員,在公司中稱為股東)通常不對公司的債務或法律責任負個人責任。[i] 相反,所有者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在公司中的投資。這種保護可以為企業主提供顯著的安全保障,尤其是在存在較高訴訟或其他法律爭議風險的行業中。
然而,僅僅成立LLC或公司並不自動提供有限責任保護。為了使有限責任存在,企業主必須正確經營他們的LLC或公司,以確保提供有限責任的公司面紗不會被穿透。在本文中,我們將更詳細地探討穿透公司面紗的概念,包括其法律基礎、可能適用的情況以及對各方的實際影響。
公司面紗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將公司的身份與其所有者的身份區分開來,從而保護所有者免於對公司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換句話說,公司面紗保護公司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的個人資產,避免這些資產被用來支付公司的債務、訴訟或其他法律義務。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公司面紗可能會被穿透或解除。當這種情況發生時,法院可能會將公司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和其他義務負上個人責任,從而無視公司面紗的保護。
在加利福尼亞,穿透公司面紗是一個法律過程,法院允許原告將公司股東或所有者(或在LLC的情況下為其成員)對公司的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請注意,法院在考慮穿透公司面紗時非常謹慎,因為法院通常希望保留由實體的公司形式所提供的優勢,以維持法律下的可預測性。
穿透公司面紗的主要理論是替身責任(Alter Ego)。根據替身責任理論,如果以下兩部分測試的條件都滿足,法院可能會穿透公司面紗:
例如,原告可以證明,如果公司和股東被視為分開的實體,將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證據可以包括:
替身責任原則並不要求原告證明公司的股東是詐騙行為或有不正當的意圖以避免債務。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僅要求證明維持公司分開的存在會導致不公平或不正義的結果。[iii]
雖然沒有一組特定的事實或情況能夠完全符合要求穿透公司面紗的兩部分測試,但法院將會考慮以下情況或事實:
替身責任也可能出現於兩家公司(兄弟姐妹公司)由第三方實體共同擁有的情況下。這被稱為單一企業或合資企業原則。如果法院認為這兩家公司及其共同擁有者構成單一企業,那麼整個企業將對企業中每個組成實體的行為和疏忽負責。[iv]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加利福尼亞州的法院可能會穿透姐妹公司的公司面紗:
認定為單一企業的因素類似於之前所述的情況,但還包括:
[i] Maxwell Cafe, Inc. v. Dep’t of Alcoholic Beverage Control, 142 Cal.App.2d 73, 78 (1956) 和 Grosset v. Wenaas, 42 Cal.4th 1100, 1108 (2008)。
[ii] Automotriz del Golfo de Cal. S. A. de C. V. v. Resnick, 47 Cal.2d 792, 796 (1957) 和 Hasso v. Hapke, 227 Cal.App.4th 107, 155 (2014),經修改後(2014年7月15日)拒絕重新審理(2014年10月22日)。
[iii] Misik v. D’Arco, 197 Cal.App.4th 1065, 1074 (2011),經修改後(2011年8月9日)。
[iv] Gopal v. Kaiser Found. Health Plan, Inc., 248 Cal.App.4th 425, 431 (2016),經修改後(2016年6月23日)。
[v] 同上,第432頁 和 Mou v. SSC San Jose Operating Company LP, 415 F. Supp. 3d 918, 930-931 (N.D. Cal. 2019)。
[vi] Toho-Towa Co. v. Morgan Creek Prods., Inc., 217 Cal.App.4th 1096, 1108-09 (2013) 和 Las Palmas Assocs. v. Las Palmas Ctr. Assocs., 235 Cal.App.3d 1220, 1250-51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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